“胡庭长,太感谢您了!既然张某愿意把我的钱都给我,我也不跟他计较恁些了,把他放出来吧。”
5月18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法官接待室内,申请人李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72000元执行款时,言辞恳切的表达着自己的谢意,同时表示愿意谅解被执行张某。
2016年12月份,被执行人张某由于生意急用向申请人李某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1分,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但是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李某无奈持张某出具的欠条,将其起诉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72000元。不料,届满后,张某一分未付。李某找了几次,张某避而不见,气愤之余,2017年12月份,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作工作后,张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8年5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了,张某再一次违反约定,未如约将72000元支付给李某。面对张某的屡次失信,执行法官果断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当手铐戴到手上,送进了拘留所,张某这才慌了神,赶紧通知家里人准备钱,积极与李某协商,争取宽大处理。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鉴于张某积极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并且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