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安(身份证号码为41272********):
本院审理原告焦利华与被告林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焦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