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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1 08:50:05


宋玉彬(身份证号码41272********):

陈喜梅(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贺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贺新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82000元本金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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