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彬(身份证号码41272********):
陈喜梅(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贺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贺新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182000元本金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