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沈丘县赵德营镇邵庙行政村邵庙村第三村民组(下简称邵庙村第三村民组)与被告人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了(2016)豫16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将建在沈丘县赵德营镇邵庙行政村邵庙村内南北路西侧的围墙拆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丘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7年1月5日、2017年2月6日向被告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被告人郑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间,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做其工作,劝导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郑某某丝毫不为所动。2017年5月24日,该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司法拘留,2017年6月8日,沈丘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郑某某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家属将建在邵庙村内南北路西侧的围墙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主动将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据此,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郑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判令的排除妨害内容,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后,在案件审理期间,郑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判决宣告前主动将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免除其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