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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7 09:45:2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1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诉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杨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生效法律文书,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赵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某某在沈丘县石槽集乡邵庄行政村小赵庄家中从事个体经营,销售饭店环保油,每月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确定的还款义务。赵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于2017年10月3日之前偿还杨某某20000元。保证到期后,赵某某仍未按照保证书内容偿还借款。执行经过多方查找,在沈丘县城一家高档饭店内终于将赵某某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坚持对赵某某做思想工作,劝导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赵某某仍拒不履行,该依法院对赵某某转为逮捕。2017年10月19日,杨某某以赵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7日,该院对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鉴于赵某某与杨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对赵某某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从事个体经营,销售饭店环保油,每月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故意隐匿财产,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被司法拘留后,仍然存在被拘留十五日后就没事了的侥幸心理,仍未主动履行。其藐视法律威严,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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