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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07 09:44:38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就自诉人沈丘县范营乡老唐庄行政村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下简称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人吴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自诉人沈丘县范营乡老唐庄行政村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费共计29770.62元;被告人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16年6月15日前返还自诉人位于该村东北角的11.539亩土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1月26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告人吴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如实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7年5月23日,自诉人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10月16日,沈丘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某执行逮捕。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家人与自诉人沈丘县范营乡老唐庄行政村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将11.539亩土地返还,并向自诉人支付土地承包费、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据此,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承包自诉人倪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拖欠承包费29770.62元,并拒绝返还承包土地11.539亩。在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生效后,完全有能力履行支付承包费用并返还土地,但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然无视法律威严,心存侥幸。被司法拘留后,能够及时悔改,并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作出了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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