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夏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沈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某各项损失8278.28元,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王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某家离县城不远,平时都在县城的建筑工地从事劳务工作,月收入2000多元,判决收效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是其分文未还。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和2017年6月1日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王某某还款,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沈丘县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决定对王某某执行逮捕。
2017年6月27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将法院判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据此,对王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8278.28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王某某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法院司法拘留最多拘留15日,15日后就会被释放,但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