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做好涉执案件当事人特殊困难的救助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安排20万元。
第三条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生活困难,并符合下列情形之—,经本院研究决定的,可以进行救助: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或缺乏赔偿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致使作为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申请执行人遭受生活困难的。
2、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侵权执行案件,因侵权人死亡、下落不明或缺乏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致使作为被侵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遭受生活困难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生活困难的。
4、其他认为确有必要救助的。
对“生活困难”的认定,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调查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四条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最有可能化解的涉执信访案件上,不得随意、超范围使用。
2、小额救助原则。每起救助金额,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以息诉罢访为前提,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从严把握。
3、案结事了原则。救助资金只有救助对象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办案单位认为真实可行后,方可使用。
4、规范使用原则。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依法依规使用。
第五条 本院成立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执行救助工作事宜。
第六条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引导涉执信访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填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并附化解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执行局要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送院执行救助领导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三)决定。院执行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及执行局的救助意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是否予以救助。
(四)审批。院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救助后,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
(五)发放。本院财务部门收到领导签署《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后,及时通知执行局,告知申请人持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前来领取救助资金。
第七条 当事人获得救助后,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依法向其追偿,追偿资金纳入本执行救助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资金,违法规定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完时止。
沈丘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