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峰、张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韩山峰、张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惠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韩山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惠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