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凌晨6:00,县城某乡镇农家院内。
“法官,这真要拘留吗?欠钱也犯法?!”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何某,你听明白了吗?!”
据悉,王某与何某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8月份,何某从王某处赊购沙土、水泥等建筑材料,后经双方核算,总材料款共计106800元。但还款期限过后,王某多次找何某催要货款,何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称手中没钱。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到期后,何某未履行,2015年12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何某电话联系,但何某不但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却以出差为由,躲了起来,电话号码也更换了。由于查询不到何某的去处,案件执行一时陷入了僵局。
1月12日凌晨,执行法官接到王某提供的线索,得知何某因家中办事从外回来了。得知消息后,该院执行干警根据掌握的何某动态情况,决定凌晨行动将何某堵在家中。
睡眼惺忪的何某看着冰冷的手铐,慌了神,
“我还,我一定还!”
“那先跟我们到法院吧。”
后经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何某先支付了5万元,并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执行款。又一执行案件在法律威力的震慑下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