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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 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1-03 14:46:23


    有钱却赖着不还,甚至千方百计隐瞒、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2014年6月25日郑某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经沈丘县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

    孙某与郑某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丘县法院依法作出(2013)沈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某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孙某各项损失68388.92元,赔偿孙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杰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3月30日,沈丘县法院经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对该案立案执行。

    沈丘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郑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多种方式传唤其来法院谈话,郑某杰接到通知后一直未到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后执行法官对郑某杰名下的银行、车辆、财产、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郑某杰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进行。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郑某杰并寻找其下落,一直没有所获。

    2017年8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沈丘县法院执行干警将准备赶往外地的郑某杰司法拘留,并转为逮捕。2017年8月30日,沈丘县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郑某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开庭审理前郑某杰家属与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郑某杰认罪态度较好,孙某当庭表示对郑某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郑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郑某杰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未按判决生效内容履行义务,且将其存款用来购买车辆,完全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郑某杰在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郑某杰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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