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金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8-01-03 14:45:17


    2013年5月10日,张某某诉金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金某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张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5145.59元;判决生效后,金某华未按判决生效内容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第一时间向金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金某华经营有一乡村医疗所,但其既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后执行人员经多方查找后,查明金某华为了躲避执行,准备动身外出打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沈丘法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刑事立案后,金某华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与家属联系表示尽快履行还款事宜。2017年11月14日,金某华家人与张某某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刑事自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金某华的起诉。

    沈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金某华当庭自愿认罪,且张某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撤回对被告人金某华的起诉,加之被告人金某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华在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金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6254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