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天俊:
本院受理沈丘县宏宝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 豫1624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为:
一、被告申天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宏宝运输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元月1日起,本金为50000元的部分以月息2分计;本金为40000元的部分,以月息1分计),直至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沈丘县宏宝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申天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