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出卖的山羊是赃物,但仍贪图便宜予以购买,结果不但山羊物归原主,自己赔钱不说,还要承担罚金,真是应了那句古话“偷鸡不成蚀把米”。昨日,沈丘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依法判处赵某罚金2000元。
2010年3月14日夜,郭某窜至沈丘县范营乡,将张某家中的4只山羊盗走,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明知该四只山羊系盗窃所得,因贪心作祟,仍然予以购买。后来,郭某另案事发,交代了赵某购买四只被盗山羊之事。经鉴定,赵某所购买的四只被盗山羊价值1782元。事发后,赵某将赃物全部退还给张某。
沈丘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赵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将赃物全部退还,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