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李峰,性别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处罚金35000元;2015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5)沈刑更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2016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沈豫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沈豫1624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现罪犯李峰以肾移植后患脑梗塞、高血压、心脏病为由,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