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干警转变作风,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和“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对本院审务督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审务督查组组成人员
由当天值班领导带队,当天值班人员、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负责当天的督察工作,由监察室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汇总通报。督查组在院长领导下,接受院长委托,授权在本工作办法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直接对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中层干部是否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干警有无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横、简单粗暴等情况。
(二)在职干警有无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现象。
(三)在职干警有无上班时间无故脱岗、打游戏、饮酒影响工作的行为。
(四)干警是否按会议通知要求参会,有无违反会场纪律情况。
(五)干警有无违规审判、违规执行案件的情况,有无违规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请客送礼情况,有无违规为他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通风报信等干扰办案情况。
(六)庭审法官是否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反“五个严禁”、《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行为。
(七)公车特别是警车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干警是否存在有损法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九)有无在办公区域私自接待当事人情况。
三、督查方式
根据不同的场合和情况,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八小时内与八小时外相结合、工作日与节假日相结合、现场督查发现情况与他人举报提供线索相结合、事先通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督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督查的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并与精神文明奖、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
(二)审务督查办在督查中发现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院长批准后,由监察室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督查告知书》,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审务督查告知书》的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
(三)发现干警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报经纪检组长批准后,由审务督查办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发送《审务督查告知书》,对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