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段时期,一些老赖被执行人抱着“坐牢十来天,有钱不用还”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应尽义务,认为法律根本奈何不了自己。这种怪象,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顺利执行。
刘某某、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个人开设有汽车修理门市部,有门面房对外出租,前几年销售有八套房产,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但王某某抱着有钱也不还的侥幸思想,在被拘留后的十四日当天,仍与法院讨价还价,进行周旋,试图十五天后不还款也能开之大溜。未成想,十五天当日,换来的是法院对其宣布逮捕决定。
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机关算尽,为了区区五万元,换来的却是一年的刑期,实在得不偿失!
对于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老赖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对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按自诉程序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又添一记重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