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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出的刑责

  发布时间:2017-03-29 09:03:08


    2016年3月,张某某到苏某某夫妇家串友,被其家豢养的狗咬伤,法院判决苏某某夫妇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12000元。苏某某夫妇始终想不通,认为人是张某某来自己家中串门被咬伤的,又不是自己指使或狗跑出去将其咬伤的,宁愿被拘留,也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因苏某某夫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尽义务,按照《刑法》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沈丘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对苏某某的妻子肖某某进行了刑事自诉审理。

    通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肖某某认识到了拒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庭后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狗咬出的刑责案件告诉人们: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应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应尽义务,应汲取本案苏某某夫妇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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