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法院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对李某的一栋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公示过程中,共有权人,也即是李某的女儿李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是其本人的,有房产证为证,其来源是其父李某赠与,要求法院撤销拍卖。
法院查明:2009年度,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按揭贷款70万元,分三十年还清。在签订合同时,李某在购买人栏里也签上了其女儿李霞的名字,当时李霞年仅十岁。2011年度,该商品房完工交付,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证显示的信息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房产证号为:ZS3412-1;房屋所有权人李霞,房产证号为:ZS3412-2。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赠与有五个必须办理的手续: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税费。结合案情,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尚未交付,当时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照。2011年李霞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是共有权人的一个证明,并不是赠与后所办理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李霞当时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与其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没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李霞更不能提供出已向有关机关缴纳了税费。据此法院认定李霞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李霞的异议请求。
该案例告诉人们: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的成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是受赠人要正确行使权利,不能以该权利来规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