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事无奇不有,帮忙,也能给自己招来意想不到的“官司”。沈丘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能让你明白这个道理。
张某承包的个人鱼塘又到了收获的时候,因人手不够,其亲戚马某主动提出为张某帮忙干活拖渔网。一天,就在张、马二人将渔网拖到小马路上时,一辆失控的农用拖拉机将二人撞倒。张某受轻伤,马某受重伤。经过一天的抢救,马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马某义务帮张某做工,却在帮工中死亡,其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是一种无偿活动,没有任何报酬,帮工人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报酬,帮工体现的是一种友好关系。本案中,马某提出向张某帮工,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亲属自然不能向张某提出要求赔偿,其损失应有肇事拖拉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肇事车主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被帮工人张某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马某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