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沈丘县法院范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10月12日,原告沈丘县某合作做社与被告刘某签订猪场转让协议,原告沈丘县某合作社将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北城区王老庄行政村的标准规模猪场及附属设施转让给被告刘某,并约定转让价格为50万元,被告刘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200000元一直未履行。
主审法官窦建中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有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经耐心疏导、明法析理,最后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0元整,并当场履行。双方随后握手言和,并承诺不会因此事而影响日后的生产生活。原告收下补偿款后激动地握着主审法官的手连连道谢,为这起履行合同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