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上午8:00,“沈丘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一声响亮的法槌声,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肖某某拒执罪刑事自诉一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9月份,苏某某、肖某某夫妇家的狗将张某某咬伤,事后,因医疗费协商未果,张某某起诉至沈丘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苏某某、肖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2000元,但判决生效后,苏某某、肖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经了解,被告夫妇名下有车辆、房产、存款,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照执行程序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苏某某、肖某某夫妇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苏某某、肖某某仍然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苏某某、肖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沈丘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对苏某某、肖某某实施了逮捕,在庭审理期间,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苏某某夫妇做了最后陈述,认为自己即使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后就可以释放了,根本没有想到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竟然会是犯罪。苏某某、肖某某夫妇意识到自己触犯法律拒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自愿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张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休庭后,苏某某随即给家人打电话将12000执行款送到了法院。
张某某诉苏某某、肖某某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是沈丘法院当天审理的4起拒不执行自诉案件之一,在随后3起案件的审理中,又有2起案件的被告当庭履行了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
该4起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有力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和威慑了所有意图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效果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