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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未见喝酒叙旧 酒后驾车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6-21 09:53:37


    2016年6月17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因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5月8日下午,武某某与刘某某在沈丘县槐园门口偶遇,两人因多年未见,就一起去大排档喝酒叙旧,酒后武某某执意要送刘某某回家,二人发现车辆故障无法启动,武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喝酒并且无驾驶经验的情况下,让刘某某坐在驾驶座上,自己下车推车,车辆发动后,刘某某无法控制,车辆失控,撞住站在路边的吴某、王某,吴某、王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二人酒也吓醒了,刘某某先反应过来,主动报了警。后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刘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沈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某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员,明知刘某某酒后且无任何驾驶经验的情况下,仍指使刘某某帮其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二人主动报警并积极投案,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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