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二人在扶沟县城租房以卖菜为生。2015年3月16日,扶沟县盐业管理局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无证经营销售的非加碘食盐130Kg,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此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从私人手中大量进购60元/袋规格为100斤/袋的袋装盐、40元/箱规格为350g/袋*60袋/箱的假冒“卫群”牌加碘海藻盐、40元/箱规格为400g/袋*50袋/箱的假冒“卫群”牌箱装精纯加碘盐,并将进购的食盐存放于其在大张村其娘家、扶荣纱厂生活区租住处、惠众苑小区居住处。为利于食盐销售、获取暴利,贩卖前被告人张某某将袋装食盐更换成“卫群”牌包装袋,再以高出进价10-30元的价格向超市、调味品店、肉食店等地大量销售袋装或箱装食盐。被告人王某某在卖菜间隙帮被告人张某某更换食盐包装袋,并向西华县送盐。二人非法营利4000多元。事发后,扶沟县公安局在上述存放食盐的三个地方及其二人贩卖食盐地点处依法搜查并扣押食盐共计12.915吨、已更换下来的盐袋200余个。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扣押送检的食盐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