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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2 17:45:14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马慧珍与被告王玉良、王现章、武素美、王敏、王俊健康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马慧珍要求判决你及王玉良、王现章、武素美、王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8344.61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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