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书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美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梁美兰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崔丹由原告抚养,由你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