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景香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景香,性别,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2009年6月8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沈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刘景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书生效后,因罪犯刘景香患有多发性脑梗塞和高血压Ⅰ级(极高危),不宜收监执行,200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09)沈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刘景香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5月9日罪犯刘景香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