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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开车门把人撞 交强险派上用场

  发布时间:2016-05-06 08:45:19


    2016年5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945.31元;焦某乙、李某丙赔偿王某甲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78元(已扣除焦某乙、李某丙垫付的4500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2日10时许,现场位于S102公路与力神大道交叉口西10M处,焦某乙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停在该事故路口并从车上下车开车门时,将王某甲骑行的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力神大道路口向西拐弯的自行车碰倒,造成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甲的诉请,确认本次交通事故致王某甲伤害发生以下费用:1、医疗费8095.31元、材料费100元、共计8195.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50元;3、营养费700元;4、误工费,根据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情计算2339元;5、护理费,参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24391.45元/年计算共计2339元。王某甲主张的住宿费无事实证据证明,不予确认。以上费用共计14623.31元,首先由焦某乙、李某丙人保财险扶沟支公司及其上级中国某财险周口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王某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945.31元,下余费用4678元,扣除焦某乙已垫付的4500元,不足部分由焦某乙、李某丙向王某甲赔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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