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是一种民间俗语,特指夫妻一方为了自己开销方便不被另一方知道而藏的钱。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后,不幸闹到离婚的地步,“私房钱”该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法分割呢?
2016年4月15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家住沈丘某乡镇的常女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明,自己与丈夫刘先生十几年来长期分居,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刘先生也同意了常女士的离婚请求。但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两人却产生了分歧。因为常女士在起诉前,和朋友聊天得知,刘先生背着自己藏了一笔十万元的私房钱。在法庭上,刘先生对该笔钱也予以认可,却辩称,该钱是自己十年来一点一滴节省下来的,而自己每隔两三个月都会打给常女士一笔生活费,常女士的存款他不要,所以自己的私房钱,常女士也无权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刘先生的十万元钱是婚姻存续期间从自己工资、或生活开支中克扣存下的,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意一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