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沈丘县某酒店赔偿原告严小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5427元。
2016年2月20日,严小姐与刘女士入住沈丘县某酒店,当天下午三点左右,二人来到该酒店游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道路上,严小姐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体重秤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五千余元。
严小姐认为,自己入住酒店,被酒店内的物品绊倒,酒店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但却遭到酒店拒绝。为此,严小姐把该酒店起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查明,该酒店将体重秤放置在人行通道上,并且未在旁边设置任何警示标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该酒店赔偿原告严小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5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