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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不务正业 橇车窃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10 14:24:49


    2015年12月2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三、四千元。

    2015年4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将赵某某的奥迪A6轿车后备箱撬开,盗窃笔记本电脑一部、白酒两瓶;将韩某某的黑色轿车撬开,盗窃软包中华香烟两条,茅台白酒两瓶及人民币800元;盗窃郭某某的别克轿车内物品时,因开锁工具损坏未得逞;到扬州洗浴中心院内,将黑色海马轿车车门撬开未盗窃到物品;上述物品盗窃后,王某某予以挥霍。

    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到项城市,将李某某的车门撬开,盗窃金立牌翻盖手机一部,价值3280元。

    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到沈丘体育场附近,将贾某某的轿车撬开,盗窃金色苹果6P1US手机一部,价值566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部分认罪,已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赃物手机已退还失主,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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