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通过其妻杜某的联系,帮杜某同事袁某等四人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2015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帮助四人的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名,骗取四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后杨某分别冒用四人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47613.0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全部归还了透支款及利息,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得到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