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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03 16:27:22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豫1624刑更1号

    罪犯李峰,男,1958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乡姜桥行政村后李庄,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三区15号楼350号。2014年8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4)沈刑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因沈丘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元月28日作出(2015)沈刑更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现李峰再次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峰所患疾病,第一次经河大一附院刑医临鉴字(2014)第0088号意见书,检查所见: BP:180/118MMHG; 多发脑梗塞及软化灶;右侧上额窦炎性病变; 双肾重度萎缩;左侧移植肾增大伴肾周围炎性改变,右侧移植肾弥漫性损伤并结石等。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峰目前患有:1、双侧肾移植后,移植肾慢性排斥反应(移植肾功能不全、移植肾炎综合征)。彩超提示:左侧移植肾未见明显异常,右侧移植肾弥漫性损伤并结石;腹部CT提示:左侧移植肾增大伴周围炎性改变,右侧移植肾轻度萎缩。2、肾性高血压。3、肝右叶稍低密度灶,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4、多发脑梗塞及软化灶。现经本院第二次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检查所见:李峰因移植肾术后,左下腹移植肾肾动脉外周阻力增高,原双肾及右下腹移植肾萎缩。并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黄医[2016]刑医鉴字第3号医学鉴定书,结论为:李峰目前诊断,1、肾脏完全替代治疗(肾移植)术后;2、高血压2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审批示,本院认为,罪犯李峰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2016年元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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