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李峰,性别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处罚金35000元;2015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5)沈刑更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现罪犯李峰以多发脑梗塞及软化灶,双肾重度萎缩,左肾移植周围炎性改变,右肾移植弥漫性损伤并结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