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租住在沈丘县县城的鲁某因手头缺钱花,向亲兄弟鲁某某提议去盗窃,鲁某某欣然同意。3月4日深夜,二人潜入沈丘县槐店镇某居民住宅,入室盗窃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3月20日,二人又来到沈丘县东关街一金饰品店,偷取客人现金600元。4月11日,二人又来到县城某超市内,盗窃零食物品等及现金400余元。后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鲁某在沈丘县县城多地单独实施盗窃,入室窃取现金10000万元、电脑6台、苹果手机一部、戒指一枚等。鲁某某分别于2014年3月和9月单独实施盗窃两次,在沈丘县某社区入室盗窃一台液晶电视,在县城卫生局附近的居民楼车库内盗窃一些装修工具。
案发后,上述所盗部分物品发还给被害人,二人主动上交1.9万元现金,用于赔付被害人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刑,依法可从轻处罚。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良好,据此,法院根据鲁某某的评估意见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鲁某、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