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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泄愤 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5-09-28 08:32:25


    陈某与刘某同为某知名电器公司员工,陈某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其照片,并附以侮辱、诽谤性的文字,破坏了其名誉,造成自己精神上的严重打击。陈某于是以名誉权侵权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某需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起诉称,自己和刘某为电器公司的同事,平时因为性格不合关系不好。2015年7月,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照片,并称“陈某是某某电器公司(另一知名电器公司)的贼,跑我们公司了”“她妈的遗像”“这是偷过东西的贼,大家一定躲远点”,并扬言“我要每天警告大家一次”。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陈某议论纷纷,陈某非常气愤,情绪低落,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陈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破坏了其名誉,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于2015年7月份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对原告陈某使用了贬损性、侮辱性、诽谤性的等言辞,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刘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微信作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便捷快速,散播广泛,由于刘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涉案信息确容易引发对刘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刘某行为系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刘某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陈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责任编辑:张启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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