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希勇、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高强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沈民初字第0142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你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