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妻子刘某某在西邻居门前吵架,被害人李某某路过时劝架,被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推倒,致使李某某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出血脑受压,目前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已支付242000元,下余158000元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另行处理,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