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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

  发布时间:2011-07-25 09:10:55


内容摘要:法院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司法、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制度文化的建设还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构建法院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就成了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长效机制  目的  现状  原则和方针  步骤

一、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精神支柱,是人类对于人的心理、灵魂、精神建设的最佳选择。法院文化是法官精神、法治精神的摇篮和家园,为实现法院文化功能的真正发挥,宣威法院党组站在法院文化建设好坏事关审判事业的成败兴衰的高度,把法院文化建设①放在宣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把法院文化建设纳入深刻影响、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实现来考量,在深入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以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理念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构建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二、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初步树立,法官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法院在文化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地讲就是 “四多四少”:

  1、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表现在法院层面,就是一些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法院的检查或要求,或是为了领导要求而开展,在主观心理上未能足够重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缺少主动开展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表现在法官层面上,就是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没有真正理解,认为其可有可无,认为法院无非就是搞好审判而已,缺乏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2、热衷模仿多,开拓创新少。一是热衷模仿国外的法院文化建设。虽然法院文化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国家的法院文化都是针对各自自身的实际,包括历史的、现实的因素以及环境的影响,所以国外的先进法院文化也不一定完全适合我们。二是各法院之间相互模仿,缺少开拓创新的精神,没有完全体现个性。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都会受到地理、历史、人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但只要这种文化建设是符合自身实际的,能够发挥出法院文化应有的功能,那么就是成功的。反之,盲目地照搬别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而不考虑自身所处的具体外部环境,自然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3、流于形式多,深入实施少。法院文化建设本身尚处于一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部分法院的文化建设没有深入实施,流于形式,也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

  4、物质建设多,精神内涵少。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法院的办公大楼等基础设施,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和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堪当为法院的文化积淀②。而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视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案条件等物质文化建设,忽视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的局面。

一、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了轨道。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

  (一)经费不足

  我国现在的体制是法院的经费靠地方财政保障。要提高审判效率,必然需要相应的物质装备予以保障。基层法院的区域化,客观造成了基层法院在经费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我们并不敢妄言现代法院建筑与法治建设具有某种联系,但至少可从政府在法院建筑上的投入中窥见政府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许多基层法院没有资金购买 计算 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视频设备等一些现代化办公的必需设备。据说有些基层法院甚至连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发放,更不用说其他的保障了。法院经费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法院自筹资金,二是政府拨款。法院毕竟不是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的最终来源也是地方财政,因此法院的经费大部分还得依赖政府和有关领导手中的行政权,这样审判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二)司法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但最大的问题也莫过于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司法者的任职未设置准入标准,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许多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司法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招考也是最近几年才实行起来的。但由于基层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像基层法院里大多是本科,专科文凭,研究生学历的很少,博士生学历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这样就使得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以至于司法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法院社会地位淡漠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经起得一定的成效,但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当然也就不会认识到法院的重要性了③。法院公开向社会招考本意是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司法队伍中来,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基层法院竟然会出现无人报名而开考不了的局面。这与工商、税务、政府等部门人们争相报名的场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足以说明法院没有这些部门有吸引力,法院的地位被淡漠了。近年来,一些年轻的法官改行做了律师,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其问题的源泉是《法官法》实施这么多年后,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待遇保障仍遥不可及。

  (四)行使权力地方化

    由于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财政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依赖地方的行政权,这种现象在目前我国的法院体制下十分普遍。“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分的自由。”这样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就会向行政权倾斜,从而使审判权具有学行政权的色彩,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

    (五)法院文化建设片面、庸俗化

    根据文化的要素,法院文化建设自法院产生时就开始了,如审判法庭的建设,司法队伍的建设等。但法院文化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化建设,还包括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而且后者才是重中之重。在过去,一味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看作是一些形式化的如建设法庭、佩戴徽章等,而不注重精神方面的建设。如果把法院文化建设仅仅等同于法院物质文化建设,那是极其片面和有害的。将会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发展 ,失去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意义。

三、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的原则和方针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未来、长远规划。因此,在探讨如何完善法院文化建设时,首先必须思考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遵循的发展思路与原则。笔者认为,要使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原则。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重视法官精神素质的培养,而树立公正、高效、清正、廉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对法官精神素质的基本要求。法院文化建设要配合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使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成为法院的自觉行动,把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二)、服务审判中心原则。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通过形成法院群体的价值观,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创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以人为本原则。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的特定群体的文化,因此,以法官为主的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决定因素。基层法院建设法院文化,既要重视法院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又要注重法官这一特定群体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理解、尊重、关心基层法官群体,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真正使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原则。既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又要蓄容包纳,丰富内涵④。主要体现两个层次,一是法院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共性与个性;二是各法院文化之间的个性和法院系统文化的共性。只有做到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承认和接纳社会文化的优良部分,吸收和借鉴其他法院文化建设的先进成果,不断丰富、充实和创新法院文化的内涵,才能使法院文化与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基层法院文化。

    (五)、与时俱进原则。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一定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要求。

四、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的内容和步骤

    重视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院制度的文化约束和激励作用,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对现代管理理念的积极借鉴,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能力的必然选择。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付诸实施,是实现法院各项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之一。结合我国的法院制度文化现状,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管企业还是行政部门,领导的作用永远是最核心的。领导的决策可以决定该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精神风貌。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领导的作用。

    领导层相关的决策和有关领导的重视可以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领导法院文化建设。

    (二)建设学习型法院

    文化的诸多功能之一就是能创造学习氛围,促使个人努力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立学习型法院应包含两个部分的学习内容——对理论的学习和对生活的总结。司法审判是实施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活动,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官裁决对事实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法官的作用应该是最大的,因此法官不论是法律原则的理解,还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应当从感性上升到理性高度。再加上每年都会有许多新法颁布,这就给法官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判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总结各种审判经验,学习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审判工作,这就是法官对生活的总结。只有这样,在法院里才能形成一种学、比、赶、帮、超的竞争局面,真正建立学习型的法院。

具体措施如加大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力度,定期举行理论知识培训,开展审判经验交流会,组织各种知识竞赛等,创造法院的学习氛围。

    (三)培养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观念

    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最高准则和目标,法院也是如此。法院的核心价值观,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司法要求法院做到:“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法院除了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律程序办事外,还要围绕法院工作的本质创建法院价值体系,让每个人都按照这个价值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行为。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官行为准则、进行司法宣誓、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惩处措施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现代司法要求的“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

    (四)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司法礼仪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单位部门都必须制定一些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规章制度来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法院亦如此。如会泽县人民法院2007年初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法院的日常工作。

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官的衣着谈吐等。因此法官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严格依照法院司法礼仪来要求自己。

    (五)开展各种主题活动

    法院可以利用各种业余时间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如组织各种球类比赛、文艺联欢会、登山、游泳、摄影等。这些活动可以培养大家的业余兴趣,锻炼身体,交流感情,陶冶情操,极大地活跃和丰富了法院的文化生活,展示了法院干警文化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⑤,同志们之间有了更多的沟通和了解,增进了同志间的团结和友谊,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大家参与活动、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整个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同时还可以与其他单位开展友谊赛,增加相互间的了解和感情,促进团结和协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就拿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来说,几乎每个周都要和其他兄弟单位打一场篮球,既交流了感情,又锻炼了身体。这些活动不仅不会影响工作,反而大大促进了工作。

    (六)积极开展司法形象建设

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法和途径,通过开展宣传 教育 、司法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推动法院形象建设。如定期办宣传壁报,有条件的话可以发行期刊、开展司法建议、进行法制宣传等让社会大众了解法律,了解法院。

    (七)创新、改革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一成不变的东西最终都会被淘汰。法院文化建设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不时的给法院文化建设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法院文化建设才会不断的起得成效。

  总之,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辈司法人去共同努力。同时法院制度文化建构机制又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长远规划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法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我们希望法院的文化建设能够更好地融入当地的先进文化中,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为法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①《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反思》,作者龚成,载于清流县人民法院网。转贴于中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②《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作者骆洪彬(安徽省郎溪县法院研究室),载于中法 论文 网;

③《 中国 文化读本》,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④《我国基层法院现状及其模式构想》,作者滕威 ,载于中法论文网 ;

  ⑤《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作者徐爱民,在于中国论文库;

责任编辑: 张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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