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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发布时间:2015-03-19 17:10:50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起诉状提交二份,均为正本,身份证、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户口本;

    2、应提交被告方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在辖区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三、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1)结婚证原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原件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应提交该文书;

    (3)军人起诉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的证明。

     2、可以提交的证据

    (1)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2)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3)曾经有过纠纷并请求其他组织做了处理的,提交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4)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5)起诉书中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6)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7)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责任编辑:张启    

文章出处:深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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