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人的王某某,介绍范女士购买了郭某的门面房屋两间,可王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半年后,竟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得知自己成了一起借款纠纷案的被告!2月5日,沈丘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经当庭调解,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范女士及第三人郭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郭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范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王某某介绍范女士与郭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书的签订、购房款的收取以及房产证、土地证的交付等都由中间人王某某一手促成,范女士与郭某一直未曾谋面。作为中间人的他为范女士出具了一份收条,该收条上写明收到范女士钱款共20万元。范女士在购买房屋之后,发现该房屋无法过户,经多次交涉无果,2014年12月份,范女士以王某某借款20万元不还为由将中介人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范女士诉称王某某作为中介人,将无法过户的房屋介绍自己购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由他退还自己购买房屋所花费的20万元钱。王某某称20万元的收条是收取范女士付出的购房款,并非是向范女士的借款,而自己已将购房款转交了卖房人郭某。
沈丘县法院经审理后当庭进行了调解,被告王某某表示愿意协助卖房人郭某将房屋过户给范女士,而范女士也同意只要将房屋过户,就不再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