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峰,男,1958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乡姜桥行政村后李庄,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三区15号楼350号。2014年8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4)沈刑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现沈丘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峰所患疾病,经河大一附院刑医临鉴字(2014)第0088号意见书,检查所见:BP:180/118MMHG;多发脑梗塞及软化灶;右侧上颚窦炎性病变;双肾重度萎缩;左侧移植肾增大伴肾周围炎性改变,右侧移植肾弥漫性损伤并结石等。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峰目前患有:1、双侧肾移植后,移植肾慢性排斥反应(移植肾功能不全、移植肾炎综合征)。彩超提示:左侧移植肾未见明显异常,右侧移植肾弥漫性损伤并结石;腹部CT提示:左侧移植肾增大伴周围炎性改变,右侧移植肾轻度萎缩。2、肾性高血压。3、肝右叶稍低密度灶,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4、多发脑梗塞及软化灶。罪犯李峰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