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沈丘县人民法院现将沈丘县公安局看守所提请、罪犯李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审理认为,罪犯李峰所患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和该范围注释第11条的规定,拟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国仁、崔冀、刘浩宇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李国仁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三天。
如对公示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致电到本院审判监督庭办公室电话6161087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交本院审判监督庭。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