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梁某就是在逛商店出门时被脱落的门头招牌砸伤,住进了医院,后来因为医药费的事情协商无果,引起了诉讼。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
2013年9月16日,梁某某在从胡某某经营的洛阳市涧西区某某专卖店出门时被该店和隔壁杨某某经营的面包房共同的门头招牌架子砸伤。 事故发生后,梁某于当日先后被送往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等。梁某经过治疗后于2013年9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功能锻炼,腰背肌功能锻炼,每日5次,每次30分钟,2、勿下床,12周后视复查情况下床等,根据院方出具的陪护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人员1名。 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某某直接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某某、杨某某共同设置的门头招牌将原告梁某某砸伤,当事人应当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证实,原告不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胡某某、杨某某共同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法院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费用共计17977.71元)应当由被告胡某某、杨某某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胡某某、杨某某共同向原告梁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97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