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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轿车押车行 机关算尽蹲牢房

  发布时间:2014-12-15 09:37:44


    张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长垣县常村镇常西村。因涉嫌犯诈骗罪,近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借用其同学被害人郝某某号牌豫GX****华泰宝利格越野车。2012年12月2日,在长垣县长城大道宏泰二手车行,被告人张某向该车行的于某提供了郝某某放置在车内的身份证、行车证原件,并谎称郝某某系其妻子,将号牌豫GX****华泰宝利格越野车押于于某处,向于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张某将50000元借款用于日常开支。借款到期后,于某向张某追要借款未果。2013年1月份,郝某某多次要求张某还车,张某借故推脱,躲避不见,后郝某某在长垣县宏泰二手车行发现号牌豫GX****华泰宝利格越野车,于2013年1月30日报警,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车扣押,后退还给郝某某。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3500元。2014年8月15日,张某退赔于某50000元。郝某某、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长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当庭认罪,且被骗车辆被追回退还郝某某,得到郝某某的谅解;张某退赔于某50000元,得到于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启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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