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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失职致顾客财产被盗 无偿保管但仍需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1-05-09 12:17:20


    货车司机把车停靠在宾馆门口留宿,宾馆许诺车和货物由宾馆保管,第二天发现车上货物被盗,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司机李某起诉沈丘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宋信愿人民币15075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系新新宾馆户主,该宾馆位于本县槐店镇闸南路,该宾馆的门前为一南北大路。2010年11月9日晚,原告李甲及其哥哥李乙用货车拉着核桃入住新新宾馆,住宿费用20元钱。停车时,原告将货车停放在新新宾馆门前。第二天,原告发现其车上的核桃被盗,遂报警,称其被盗核桃1600斤左右,价值25125元左右。事后,被告只愿意赔偿1000元,我和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我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被告疏于防范,致使我到货物被盗,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200元,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甲入住被告王某开办的新新宾馆后,与王某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即有保障原告李甲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疏于看管原告停放在门前的车辆,致使货物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大小,考虑到本案原告停车时,被告没有收取相应的保管费用,对被告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区别于有偿保管,而且被告收取的入住费用为20元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让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较公平。被盗货物价值,应当以报案当时的数额25125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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