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午,在内黄县人民法院井店法庭院内,法官面对着一对闹离婚的两位当事人说着什么:你们是孩子的父母,照顾孩子是你们的义务,现在你们两人离婚,轮流照顾孩子期限是一年,不管该谁照顾孩子,都要保证孩子的生活、学习质量,我们会随时检查的,要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话,就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吧。
9月5日,中秋节放假前,一个本该合家团圆的日子,家住内黄县豆公乡的两位当事人李某和郭某却到内黄县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郭某(男)结婚三年,婚后生有一子小林,今年两岁。原告李某起诉郭某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但都不同意抚养儿子小林,李某称自己体弱多病没有办法抚养小林,郭某认为自己长期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但愿意承担一年2000元的生活费,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当天就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在第一次调解中,原告母亲称:孩子是男孩,是被告家的根,女方这边没有能力抚养也不愿意协助抚养。被告家属也称:被告母亲年老体弱,被告又长年在外打工,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家属情绪一度比较激动。
因为案件可能涉及到年幼的未成年人很长一段时间能够健康成长,贸然开庭判决,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能得到保障。为了尽快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第二天也就是中秋节放假的第一天,到双方当事人家中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保证调解的工作取得效果,承办法官到原告家中调解时,找到了该村的村长一起,到被告家中调解时,找到了被告的本家亲戚一起,法官的突然造访以及熟人的参与让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法官趁热打铁,结合农村习俗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说明了不抚养孩子的严重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大家的劝说下,初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同意节后到法庭签订调解协议。
节后上班第一天,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内黄县法院井店法庭,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正式调解协议:两人轮流抚养孩子,每人期限为一年,在抚养期间保证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等各项合法权益。最终案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