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法院审理一起6岁儿子诉亲生父亲王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抚养费12682、80元,该款交付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付甲管理、支配和使用。
原告付某出生于2005年4月4日,当时取名王乙,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2006年8月1日,被告王某与原告付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06)沈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判决非婚生子王乙跟随原告付某生活,王某负担抚养费18237.60元(按王某月工资298元的30% 计算,共17年),该款已履行完毕。2007年5月12日,原告的母亲付甲在办理户口时,把王乙的名字改为付某。随着原告付某上学及生活费用开支的增加,加上每年物价的上涨,生活所需的商品价格越发昂贵。2010年9月25日,原告付某以被告王某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其教育及生活的需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怀建增加抚养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某作为被告王某与付甲的非婚生子,离婚后,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王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负有承担原告付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2006年8月1日,本院作出的(2006)沈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9.4元,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已不能满足原告付某接受教育及生活费用的需求,应适当予以增加,故原告付某要求被告王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王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每月支付现有工资(569元)的30%作为抚养费,即每月支付抚养费170、70元,扣除每月已支付的89、40元,每月还应支付81、30元。原告付垌现年满5岁,被告王怀建还应支付13年的抚养费,计款1268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