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丈夫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王某将一处房产以6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且王某已经收下张某房款300000元。李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卖房,李某也拒收下余房款,也未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另查明,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欲转让的房地产系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的共同财产。由此引发纠纷,李某遂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请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欲转让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共有人又平等的处分权。被告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予解除。因二被告已履行了部分协议,被告王某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及被告张某的损失可另行解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