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4)沈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原告毕某某 被告李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5日生育女儿李小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不休。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和原告联系,不尽家庭义务,自2013年1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因订婚向原告方下彩礼36000余元。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女,期间被告在外打工,每月的工资都交由原告管理,共计有60000元左右。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处处照顾原告,为的是培养感情,被告尽到了做父亲和丈夫的义务,曾多次给原告汇款2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托原告的父亲交给原告现金20000元,至今仍欠债务10000元。因此,原告诉讼理由不实,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希望与原告和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2月27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2年1月30日在沈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2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小丫,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于2011年至2013年五次向原告汇款16600元。原告的嫁妆有康佳电视机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DVD一台、音响一套、太阳能一台、沙发两套、被子九条。
【案件焦点】
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裁判要旨】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尊重,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出现矛盾后,应相互谅解,积极沟通,善待对方,为子女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家庭环境,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因生活琐事就轻言离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汇款,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能成立,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尚不充分,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采用感情破裂原则,是我国确立的离婚法定理由。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是否破裂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分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全面考虑,以认定能否和好。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能成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又一重要依据。即是说,双方或一方无和好的愿望、诚意、改善关系的行动,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又一重要标志。夫妻感情同其他事物一样,是发展变化的。夫妻感情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当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产生裂痕特别是感情恶化时,关键的问题是要看当事人的态度,即有无和好的愿望、诚意(包括是否谅解对方的过失)和改善关系的实际行动。审判实践中,如果有一方坚持不肯和好,感情就无法恢复,裂痕也不可能愈合。也就是说,最终还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态度。就本案而言,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不过因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点矛盾,就一气之下到法院要求离婚,故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